(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飞鹏与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许三平、刘典圣、邓永平、何腾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鹏,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三平,刘典圣,邓永平,何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刘飞鹏,男。被告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光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声全,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三平,男。被告刘典圣,男。被告邓永平,男。被告何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鹏诉被告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许三平、刘典圣、邓永平、何腾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飞鹏承担。审判员 廖中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礼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