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谢志伟与聂建国、刘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聂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663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聂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刘某(2015)横民初字第001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聂某某、刘某偿还申请人谢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9日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被执行人聂某某、刘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2015年6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1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有工资账户但已被冻结,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663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王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