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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峰与朱建华煤井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峰,朱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申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峰,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孝亭,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建华,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再审申请人高峰因与被申请人朱建华煤井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高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潘 兴审判员 郝 翎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