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与青岛宏运来橡胶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560号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华容街276号。组织机构代码:5XXXXXX5-2。法定代表人:魏普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鲁惠,系该单位职工。被告:青岛宏运来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南市隐珠街道办事处北京路北端。法定代表人:张培秀。本院受理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宏运来橡胶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晓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