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二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433号原告曾某某,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华瑭,隆回县横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以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应诉,有关事实待查清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友田负担。审 判 长 李芝彬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罗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