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高永梅与湖北英华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梅,湖北英华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81号原告:高永梅。委托代理人:XX、姚倩,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英华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汉江村。法定代表人:杨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高永梅诉被告湖北英华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6月25日应聘到被告湖北英华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3,400元。2015年3月,被告突然关门停业,导致社会保险费至今未缴纳。原告遂于2015年6月向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原告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原告仲裁申请的决定。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2011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缴纳不成,则应向原告支付由此造成的社保损失。本院认为:原告高永梅以被告湖北英华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诉至本院,该类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范畴,不是劳动争议。应依照行政强制征收程序办理,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被告强制征收。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永梅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旷人民陪审员 卢玲芳人民陪审员 周翠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