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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利娜与代生叶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娜,代生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300-2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娜,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代生叶,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利娜与代生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代生叶的银行存款,替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代理审判员  李 洋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甄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