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殷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9月16日生。被告殷某,男,1971年4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