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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应超连与应表、袁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852号原告:应超连。被告:应表。被告:袁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超连与被告应表、袁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超连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童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