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詹双华与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詹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79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高平。被执行人詹双华。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詹双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行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詹双华的银行��款108414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坤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