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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第12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认识数月后开始交往,于××××年××月按农村风俗摆酒“结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丁,于××××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丙。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深入的了解,冲动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难以建立牢固的婚姻感情。原、被告婚后,被告经常表示不满在家中带小孩,要求外出打工。2012年9月,原告经营亏损,被告再次提出外出打工,原告只能答应其要求。2013年春节后,被告再次外出打工,便极少与原告联系,对原告及子女的事情不再过问,即使子女生病了,被告也不闻不问,也不肯回来看望子女。原告于2013年农历六月到被告工作的地方,试图挽回与被告的感情,但被告故意躲避。2013年中秋节前后,被告突然打电话给原告,称其在电白区民政局,要求原告立即过去与之离婚。原告当即告知被告,长子王某丁因摔断手臂正在医院治疗,但被告不闻不问,只要求离婚,之后也没有看望过儿子。被告外出打工后,逐渐对家族、子女不闻不问,就算子女生病、受伤也不回来看望,三个子女一直跟随原告及其家属生活,被告没有尽过母亲的义务和责任。为了三个子女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三个子女应由原告抚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王某丁、王某戊、王某丙由原告抚养教育,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王某乙辩称,一、被告同意离婚,也同意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但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假如原告不同意,我可以抚养三个子女,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二、双方感情一般,不好也不坏。我并非对子女不闻不问,我打电话回去,原告父母连电话也不让我与子女通话。所以我才少打电话回去。我并非对感情变心,而是原告常常打我骂我,对我不好。被告全家都针对我,欺负我。我是忍无可忍,才外出工作。原告还曾拘禁我,不让我出家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丁,于××××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丙,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有吵打的现象。2015年8月3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开始同居生活,随后生育了三个儿女,并自愿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前,原、被告有一定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原、被告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矛盾并不大,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缘分,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虽然被告在庭审中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双方的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小龙人民陪审员  陈继州人民陪审员  崔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