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解放与平湖市百美顺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解放,平湖市百美顺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刘解放。被告:平湖市百美顺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建设东路89-115号。代表人:金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解放与被告平湖市百美顺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解放负担。审判员 侯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