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诉前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和全与王晓兵、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和全,王晓兵,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诉前保字第00045号申请人杨和全,农民。被申请人王晓兵,司机。被申请人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和全与被申请人王晓兵、被申请人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和全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为,原告杨和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得办理转移、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时间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