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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徐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徐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7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时还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不能继续一起生活。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谢某某辩称: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双方感情都很好,只是2007年后,因被告患病,导致夫妻矛盾增加,原告对被告也不爱搭理,原告没有尽到夫妻扶养照顾义务,如原告不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在上高县田心镇民政所登记结婚,1979年8月21日生下大女儿取名谢某红,1982年6月5日生下小儿子取名谢某鑫,现两个小孩都已成家。虽然婚后双方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感情尚可,只是2007年被告患病后与原告开始产生矛盾,2015年7月30日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虽是他人介绍相识,但双方结婚已30多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又生育有两个小孩,已经建立了较牢固的感情基础。虽被告患病后导致产生夫妻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双方多些扶持和照顾,那么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晏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