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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广杰与苏雅拉其其格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杰,苏雅拉其其格,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陈广杰,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风青,现住巴林右旗巴彦塔拉。本院在执行陈广杰申请执行苏雅拉其其格、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风青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291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王 立 国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伟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