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三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江西永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江西永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三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玉茗大道华福公寓A栋1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张友根,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永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赣东大道1036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西永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再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15日临川区人民法院下达(2014)临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法院专递邮件(邮件号码:EY860782329CN)查询显示:2015年2月10日审判人员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2015年2月11日华福公寓门卫收到快递。证人(快递员)辛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1日,他负责邮件号码为EY860782329CN法院专递投递,当时快递单上电话确实填写错误,但由于他经常在神州不动产公司拿、送快递,手机中存有张友根的电话,其即拨通张友根的手机,张友根叫他将快递放在门卫,他会叫人去拿。他即在快递封面上将张友根名字写大,放在华福公寓门卫处。另证明张友根因此事到调过2015年2月11日通话记录,公司领导在电脑中打印一份辛某与张友根的通话记录给了张友根。证人郑某(华福公寓保安)证实,农历去年12月23日(即2015年2月11日),他收了一个快递,但没有签字,在过农历年前只有两三个快递,都在过农历年前拿走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邮寄送达也是送达的一种方式,送达日期是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本案中虽然门卫没有签收,但证据显示,该法院专递是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友根于2015年2月11日知晓已经投递至其公司楼下,并至少于2015年2月18日之前取走。即使按照2015年2月18日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收到判决书,其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上诉,也已过上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不再按二审案件审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元,退回上诉人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益淋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