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静与袁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静,袁慧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113号原告马静,女,汉族,1959年11月14日出生,退休职工。被告袁慧贤,女,汉族,1981年06月04日出生,东胜区政府办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静诉被告袁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萨日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红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