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作超诉张田劳务工资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超,张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陈作超。被告张田。原告陈作超诉被告张田劳务工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文宏祝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作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原告在被告的介绍下去给被告在山西运城空港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从事搭建钢管脚手架工作,总共工作时间三个多月,被告已经给原告支付工资25000.00元,还剩下10455.00元至今没有支付,并立有字据一张“今欠到陈作超工资10455.00元,大写壹万零肆佰伍拾伍元,5月30日前给清,2015年4月21日。欠款人,张田。”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诸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455.00元,误工费3000.00元,共计1345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欠付工资凭据原件,证明被告张田欠付原告工资10455.00元。被告张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原告陈作超在山西运城空港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为被告提供劳务,从事搭建钢管脚手架工作。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资25000.00元,余下10455.00元工资款至今尚未支付。被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立下字据“欠到陈作超工资10455.00元,壹万零肆佰伍拾伍圆,5月30号前清,欠款人张田”。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证据载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作超为被告张田提供劳务,并有欠付的工资凭据为证,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工资。庭审中,原告陈作超自愿放弃误工费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张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10455.00元。本案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被告张田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宏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