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7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贾美兰与北京文林鲁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美兰,北京文林鲁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7587号申请执行人贾美兰,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文林鲁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134号。法定代表人孙文林。贾美兰与北京文林鲁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37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北京文林鲁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贾美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文林鲁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贾美兰支付2013年3月1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5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北京文林鲁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2014)西民初字第237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贾美兰对北京文林鲁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贾美兰亦不能提供北京文林鲁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3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龙代理审判员 许 波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