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丽华、吴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丽华,吴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6号悉尼阳光小区。法定代表人黄少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禹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霞,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丽华,居民。被告吴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华、吴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瑛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