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4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一英与施方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一英,施方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4927号申请执行人高一英,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施方如,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一英与被执行人施方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施方如尚欠申请执行人高一英代偿款49866.46元,利息6133.57元(按年利率6.15%,自2012年12月20日计算至2014年12月19日,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12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施方如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49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一英发现被执行人施方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