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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包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包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包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包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