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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行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肖正军环卫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肖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凌云,该处主任。被执行人肖正军,男,系武冈市某某汽车租赁店业主。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武环处字(2015)025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执行的武环处字(2015)025号行政处理决定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建黔审 判 员  杜文池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