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708号原告:林某,(民间医药坊)。被告:廖某,(民间医药坊)。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9月22日待裁事项: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志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廖凤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