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韦记美诉被告张培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记美,张培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788号原告:韦记美,男,汉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凤彩,女,汉族,1962年1月8日出生。(特别授权)被告:张培贞,女,汉族,23岁,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记美诉被告张培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记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韦记美承担。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曹俊英代理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世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