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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韦记美诉被告张培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记美,张培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788号原告:韦记美,男,汉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凤彩,女,汉族,1962年1月8日出生。(特别授权)被告:张培贞,女,汉族,23岁,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记美诉被告张培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记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韦记美承担。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曹俊英代理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世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