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钟宝杰,平度知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倪 明审 判 员 车延新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