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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攸可超与重庆卓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可超,重庆卓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409号原告攸可超。被告重庆卓腾机械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华玉路385号B座B3-4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可超诉被告重庆卓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卓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攸可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可超撤回对被告重庆卓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攸可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