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李某某、薛某某、薛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薛某某,薛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住子长县瓦窑堡镇。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子长县瓦窑堡镇。被告薛某某,男,汉族,住子长县瓦窑堡镇。被告薛某,男,汉族,住子长县瓦窑堡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子长县瓦窑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薛某某、薛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