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异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东营宝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李玉杨等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宝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玉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异字第18号案外人:李秋梅,申请执行人:东营宝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胜兴路66号。法定代表人:田式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杨,本院在执行(2015东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宝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宝丰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杨等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秋梅于2015年10月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秋梅称:(2015)东民保字第52号裁定书查封我位于广饶县渤海尚城小区6号楼东一单元八层东户房产,证号:20121558属于我个人的财产。因我和被执行人李玉杨于2015年2月16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广饶县渤海尚城小区6号楼东一单元八层东户房产归我所有,该房是我离婚后的唯一住处,李玉杨为东营市泰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担保借款我不知情,贵院作出(2015)东执字第149-1号裁定评估拍卖我的房产是不正确的,如果法院拍卖了该房产我无处居住请求法院撤销(2015)东执字第149-1号裁定。申请执行人宝丰公司辩称,东营中院2015年1月2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宝丰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杨等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30日查封了广饶县渤海尚城小区6号楼东一单元八层东户房产,期限至2017年1月29日,案外人李秋梅与被执行人李玉杨在2015年2月26日达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渤海尚城房产归案外人李秋梅所有无效,李玉杨为泰合化工担保3000多万属于重大担保决定,且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案外人李秋梅应当知道,两人长期居住在大王镇晨光花苑小区16号楼3单元201室,且在大王镇中李村有其他住房,因此,渤海尚城小区6号楼东一单元八层东户不是唯一住房,请求驳回异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宝丰公司诉被执行人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旭升置业有限公司、王银刚、王银中、李玉杨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经申请执行人宝丰公司申请,2015年1月30日本院查封了李玉杨和李秋梅共有的广饶县渤海尚城小区6号楼东一单元八层东户的房产,期限至2017年1月29日。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149-1号裁定,决定评估、拍卖该房产。案外人李秋梅与被执行人李玉杨在2015年2月26日达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渤海尚城房产归案外人李秋梅所有。申请执行人宝丰公司主张渤海尚城小区6号楼东一单元八层东户房产不是案外人李秋梅的唯一住房,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拍卖李玉杨和李秋梅共有的广饶县渤海尚城小区6号楼东一单元八层东户的房产,没有安置方案。本院认为,2015年1月30日本院查封了李玉杨和李秋梅共有的广饶县渤海尚城小区6号楼东一单元八层东户的房产,期限至2017年1月29日,案外人李秋梅与被执行人李玉杨在2015年2月26日达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渤海尚城房产归案外人李秋梅所有,该协议中对渤海尚城小区6号楼东一单元八层东户房产的处理无效;申请执行人宝丰公司主张渤海尚城小区6号楼东一单元八层东户房产不是案外人李秋梅的唯一住房,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案外人还有其他住房。法院拍卖李玉杨和李秋梅共有的广饶县渤海尚城小区6号楼东一单元八层东户的房产,没有具体安置方案,房产拍卖后案外人李秋梅可能无处居住,案外人李秋梅的房产状况及广饶县渤海尚城小区6号楼东一单元八层东户的房产能否处置,应通过实体审理查明确定,故应中止该房产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李秋梅与被执行人李玉杨共有的在广饶县渤海尚城小区6号楼东一单元八层东户的房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 张 勇代理审判员 : 宋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