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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铁中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兰芬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芬,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郑铁中行初字第67号原告刘兰芬,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委托代理人周丽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兰芬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水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后,于同年6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兰芬,被告金水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丽华、李卫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3月13日,金水区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刘兰芬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主要内容:我单位于2015年1月28日收到您提交要求获取“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刘兰芬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非诉行政裁决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答复如下:我区未保存申请人申请的信息。2015年3月13日,金水区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刘兰芬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主要内容:我单位于2015年1月28日收到您提交要求获取“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刘兰芬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行政非诉行政裁决听证通知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答复如下:我区未保存申请人申请的信息。2015年3月13日,金水区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刘兰芬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主要内容:我单位于2015年1月28日收到您提交要求获取“对刘兰芬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32号院1号楼54号房屋强制执行催告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答复如下:我区未保存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原告刘兰芬诉称,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三项政府信息。被告于2015年3月13日回复,其答复如下:我区未保存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原告不服被告的答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答复违法并判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被告金水区政府辩称:1、2015年1月28日,被告接收到刘兰芬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过一次延期答复后,于同年3月13日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依法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2、刘兰芬要求获取的三项政府信息,被告没有制作也没有保存,所以无法公开。3、被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刘兰芬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合理合法的答复,请求依法驳回刘兰芬的诉讼请求。金水区政府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刘兰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3、关于刘兰芬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4、中国邮政(收);5、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寄);6、邮政查询单。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刘兰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关于刘兰芬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国邮政(收);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寄);邮政查询单,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兰芬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告金水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三项政府信息。被告金水区政府接到申请后,金水区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期15个工作日答复。同年3月13日,金水区政府办公室对刘兰芬的三项申请分别作出答复。原告对被告答复不服而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本案原告刘兰芬向被告金水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被告金水区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予以答复,这是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本案被诉答复是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被告金水区政府的内设办事机构,可以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是其职权源自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职责分工,非经法律法规特别授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因此,被告金水区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应当以被告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被告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三项关于刘兰芬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二、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刘兰芬重新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玉清审 判 员  赵 艳审 判 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晋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