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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伟与被执行人王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王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杨伟,男,汉族,干部。被执行人王振海,男,汉族,农民。杨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王振海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0800元。案件受理费、伤残鉴定费3670元,由王振海负担2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振海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伟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振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王振海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杨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