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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商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泓支行与孙庆道、夏龙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泓支行,孙庆道,夏龙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商初字第0054号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泓支行,住所地兴化市竹泓镇板桥路。负责人范春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庆国,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孙庆道。被告夏龙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泓支行诉被告孙庆道、夏龙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泓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在审理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泓支行撤回对被告孙庆道、夏龙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4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0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同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