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周韦彤与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周韦彤,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X,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山路。法定代表人刘开泉。委���代理人刘志明,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周韦彤与被告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艾罗伟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韦彤的委托代理人XXX,被告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明、陈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韦彤诉称,原告系中国知名演员、模特,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调查,在被告经营的整形医院网站http://www.szsayy.cn/上,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原告的肖像照片用作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原告照片作为商业性宣传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同时,被告作为整形领域比较权威的专业机构,在其商业宣传中利用原告照片以及根据照片数量、所处位置及所涉内容,导致原告蒙受了诸多误解,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删除涉案的商业宣传文章;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9.0cm*14.0cm;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已在网站中删除了原告的照片,故原告当庭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实使用了原告照片,但被告已将该照片删除,并且被告认为未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也未造成不良影响。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1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7387号公证书一份,该公证处通过百度搜索“www.szsayy.cn”,显示“苏州圣爱整形��容医院-苏州整形医院-苏州整形美容医院”,进入该网站之后再进入“无创美容中心”子页面,查找到“瘦脸针”下方的涉及原告肖像图片,并将该张照片进行证据保全。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中均一致确认,被告公司确实在其官方网站无创美容项目下的瘦脸针一栏处使用了原告的一张照片。被告表示其已于2014年五、六月份即已将该照片删除,原告表示该照片系于2015年年初被删除。另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了(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25751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该公证书中的《天龙八部落地活动形象大使合作协议》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该协议中载明合作内容包括:1、平面拍摄,时间2012年7月,用于活动的广告投放、媒体及市场宣传;2、落地活动,时间2012年7月27日至7月29日,玩家见面会、Chinajoy现场发布会、媒体访问,协议期限2012年6月29日至2012年8月31日,合同金额250000元。附营业执照、确认函等文件,上述文件经(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25751号公证书公证。以上事实由(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7387号公证书、(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25751号公证书、《天龙八部落地活动形象大使合作协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一张肖像照片用于其经营网站上的宣传,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于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侵权关系,予以确认。关于被告辩称的未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本院认为该损失客观存在,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积极损失即原告财产减少,而是消极损失即指原告本应在授权后允许他人使用而可获得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故本院对于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9厘米×14厘米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致歉版面的规格,因无法律明确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确有造成损失,但关于具体损失金额,根据目前司法实践,肖像权侵权的经济损失因不同的侵权对象其肖像权在社会上的经���价值不尽相同,结合本案原告的实际情况及其提供的《天龙八部落地活动形象大使合作协议》作为参考,再结合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数量以及放置的版面,本院酌情认定经济损失为1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为,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系基于肖像权或名誉权受侵害而产生,而对于本案被告在网站上使用原告肖像照片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公众对此可能产生不同的认知,公众可能认为这是普通人接受被告服务后可能达到的效果,也可能认为原告的目前外观状态是接受被告服务后达到的效果,两种认知均有可能产生,原告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故被告将原告肖像公开使用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可能误导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认知,确有不当,故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周韦彤公开赔礼道歉。二、被告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韦彤经济损失10000元。三、被告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韦彤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四、驳回原告周韦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苏州圣爱医院��限公司负担1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5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艾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陆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