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世田,邹继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世田,邹继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94号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493-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双北路187号附22号。法定代表人:彭期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富宏,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公司员工。被告:刘世田,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邹继玉,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世田、邹继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世田、邹继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在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安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