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金峰申请执行范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峰,范换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693号申请执行人孙金峰,男,汉族,1974年5���4日生。被执行人范换民,男,汉族,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现双方正在协商执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