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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与唐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定代理人曹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人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2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尚未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唐某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102918.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罗年福执行员  陈锡凯执行员  蒋志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圣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