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彬 沈颖申请宣告刘韦娥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彬,沈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沈彬,男汉族,学生。申请人沈颖,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沈松柏,男,汉族。申请人沈彬、沈颖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韦娥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彬独任审判,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辉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彬、沈颖诉称:被申请人刘韦娥是申请人沈彬、沈颖的母亲,于2008年7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沈彬、沈颖的父亲沈某于2014年8月因病死亡。据此,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刘韦娥为失踪人。申请人沈彬、沈颖为证实自己的申请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沈彬、沈颖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法定代理人沈松柏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被申请人刘韦娥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真实身份、法定代理人的真实身份。2、临湘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1份,证明被申请人的丈夫沈某于2014年9月12日因死亡注销户口。3、临湘市公安局***派出所与临湘市***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沈某于2014年8月因病去世,被申请人刘韦娥于2008年7月失踪,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韦娥,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临湘市***,系申请人沈彬、沈颖之母。2008年7月1日,被申请人刘韦娥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2014年8月,被申请人的丈夫沈某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刘韦娥经申请人沈彬、沈颖的祖父多方查找,至今毫无音讯。现申请人沈彬、沈颖一直随其祖父沈松柏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10日第二版发出寻找刘韦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韦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刘韦娥于2008年7月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报刊公告查寻,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子女,系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刘韦娥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故对申请人沈彬、沈颖宣告被申请人刘韦娥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韦娥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