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宾林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宾林,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蕙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亮,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宾林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宾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宾林负担。审 判 长 邓海云人民陪审员 蒋拥军人民陪审员 杨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