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侯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9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青,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侯某某,男。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夏峰,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人侯某某及辩护人夏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19时45分许,公安民警依法在本区枫泾检查站对一辆苏JCX7**进沪轿车进行例行检查时,被告人侯某某酒后拒不配合身份检查,后在民警劝说下,被告人侯某某报出自己的名字接受了检查。检查结束后,被告人侯某某仍对民警执法愤愤不平,对民警进行言语谩骂,民警夏某某上前进行反驳并教育,被告人侯某某便对被害人夏某某胸部进行拳击,后立即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胸部左侧第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人龚某、练某某、龚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提供的现场视频录像,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无前科,本案案发有偶发性,与一般故意伤害有区别。二、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5年5月29日19时45分许,夏某某在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遭遇被告人侯某某的阻碍,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侯某某采用拳头击打造成被害人轻伤。故诉请判令被告人侯某某赔偿原告人夏某某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880.30元、护理费4,724元,并提供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被告人侯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诉请均予以认同。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19时45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因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轻伤,其在案发后即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并产生相关费用。上述事实,有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所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人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经本院凭据核实为1,880.30元;护理费,原告人未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证明,也未对误工期限进行鉴定,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人合计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6,604.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二、被告人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损失人民币6,60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宪利审 判 员 徐 艳人民陪审员 袁卫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亓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3、《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