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倪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倪某。被告:黄某甲。原告倪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赵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倪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现年6周岁。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生女出生后,被告对原告不够关心,对原告发脾气,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现双方已各自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请求判令婚生女儿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孩子的抚育费、医疗费均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三、请求判令原、被告婚内的共同财产中除了50000元的会款钱给原告,其他都给被告;4、判令被告担负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生活中,因从小家庭困难,靠自己精打细算成家,偶尔会在意某些生活开支。对待妻子上,由于性格内向,说话直接,脾气较大,确实曾向妻子发泄过,但均系生活琐事,对妻子没意见,自己会改掉脾气,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现年6周岁。婚后,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薄复印件一份、协助查询户籍函复印件一份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这也是普通家庭常有的现象,不至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又无其他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倪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