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知)初字第1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大瑞祥百货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大瑞祥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名媛春溢百货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知)初字第1235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被告北京中大瑞祥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艳杰,总经理。被告北京名媛春溢百货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大街1号中大瑞祥百货市场内B059号。经营者舒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大瑞祥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名媛春溢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大瑞祥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名媛春溢百货商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厉 莉审 判 员 张 恒人民陪审员 李增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