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罗某某,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小燕人民陪审员 蒋运炎人民陪审员 肖丙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