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朱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陶粉龙与丁建芳、史金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粉龙,丁建芳,史金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陶粉龙。委托代理人彭燕敏,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建芳。被告史金兔。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粉龙诉被告丁建芳、史金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粉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陶粉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陶粉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无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