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益发与罗岳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益发,罗岳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387号原告周益发。被告罗岳洪。原告周益发与被告罗岳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罗岳洪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罗岳洪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罗岳洪于2014年2月21日向原告周益发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4年3月21日前归还;逾期还款借款人应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本金及逾期利息未归还,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岳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益发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罗岳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伊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