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叶某某、叶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叶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8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伟,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被告叶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负责人,洪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叶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叶某某、叶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5元(原告已预缴54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黎开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