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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裴锡春与张新和、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锡春,张新和,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390号申请人裴锡春,男,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罗鹏,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张新和,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鲁涛,女,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成都市金牛区.担保人裴加全,男,汉族,1950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因申请人裴锡春与被申请人张新和、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新和、鲁涛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8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裴加全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住宅(业务件号:)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鲁涛、张新和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住宅(业务件号:)在价值28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裴加全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住宅(业务件号:)在价值28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奇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