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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唐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惠州大亚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唐**,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身份证号码:43302419750720****。委托代理人:陈**,女,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牛栀曲队063号,身份证号码:45252819771203****。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肖校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负担。审判员 周 勇��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