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金开与郭民起、韩启浩、鹤壁市亚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开,郭民起,韩启浩,鹤壁市亚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曹金开,男,1998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民起,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韩启浩,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亚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民。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曹金开与被执行人郭民起、韩启浩、鹤壁市亚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鹤民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曹金开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郭民起、韩启浩、鹤壁市亚联物流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曹金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民起、韩启浩、鹤壁市亚联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鹤民终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金开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民起、韩启浩、鹤壁市亚联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