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沽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昝爱芬、王祥与吕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爱芬,王祥,吕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沽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昝爱芬。申请执行人王祥。被执行人吕东明。本院在执行昝爱芬、王祥与吕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获得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成斌执行员 郭金宝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