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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终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杨忠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民委员会,杨忠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红石砬子山。法定代表人姜进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奎保,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忠辉,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民委员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民委员会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蕾 更多数据: